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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消息报道: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含直接安排给中央单位项目和竞争性分配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应当按规定以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前提。 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自允许留用之日满 2 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第 3 年起 3 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下一步具体安排、时间节点。 使用方案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后续使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超过时间节点未用完的资金和未按时制定使用方案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交回中央财政。 中央单位要优先使用以前年度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在研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的,应减少该项目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对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整体规模较大的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应减少该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建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安排预算,细化具体项目安排,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 https://www.xyfan.com/data/attac ... 554072b0512737b.png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后、竣工之前,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可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项目竣工之后,应当在 1 年内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及费用支付,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 项目竣工之后超过 1 年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具备竣工验收各项条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达到上述条件 3 个月内将剩余财政资金扣除后续需支付工程价款及费用后交回财政。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规范部门预算项目设置,打破支出僵化固化格局。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严格立项审核。 ![]() https://www.xyfan.com/data/attac ... 549d7534bbac269.jpg (转载IT之家) |


